附近一百元约-400元4小时快餐微信,400元3小时快餐,真人同城炮约qq群

过问、打探案情?“三个规定”告诉你这种“招呼”打不得!
2023-12-12 15:49:28          来源: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融媒体中心 | 编辑:马杰 |          浏览量:13012

三个规定

固定布局

工具条上设置固定宽高,

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
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文字,

以及用于模板制作。

固定布局

工具条上设置固定宽高,

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
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文字,

以及用于模板制作。

筑牢公正司法“防火墙”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 


“三个规定”是关于严格防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3个规定的合称: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是司法人员

坚持公正司法的“铠甲”

”严防“外部干预”与“内部过问”

规范司法人员接触交往

确保“三个规定”落地见效

全方位筑牢廉洁司法

公正司法的“防护网”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三个规定”的相关知识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范围


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规定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人员”“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指哪些人?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哪些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的情形?


1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执行好“三个规定”是我们党依法执政、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政法机关深刻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一审|马杰

二审|冯艳

三审|田亮


?


责编:马杰

初审:冯艳   二审:冯艳   终审:唐圆圆

来源: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融媒体中心

  下载APP